(2021年8月17日市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市档案局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记载历史和现实,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为人民政协履行基本职能搞好服务,为领导决策重大事项、政协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可靠的资料依据。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机关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有关领导、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本会成立以来,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系
第五条 档案工作在市档案局的指导下,在市政协秘书长班子的领导下,由机关一名领导分管,秘书科科长负责,由管理人员具体实施。
第六条 本会的综合档案机构(秘书科)负责管理各工作部门、各科室的各种门类载体的全部档案,并负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机关档案共分四大类:
1.文书档案;2.会计档案;
3.声像档案;4.实物档案。
第三章 档案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 为了维护机关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将应该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归档文件材料视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九条 各工作部门在平时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中形成的照片及影像资料,应按本部门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指定专人管理,于次年3月交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定期交本会档案室集中管理。
第十条 各工作部门应按下列文书档案归档范围,按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应归档的文件:
一、党务类
1.报送市委的重要调查报告以及被市委转发刊登调查报告的相关文件、刊物;
2.报送市委的委员意见建议,以及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
3.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关于我会县级以上干部任免、离退休的通知;
4.市政协党组会议记录、纪要、民主生活会通知、情况报告;
5.机关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通知、情况报告;
6.党组关于重要会议、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
7.党组全年工作安排、总结,县级干部考核结果报告;
8.干部确定行政职务、调资、晋级、离职、休养、工龄计算报告、批复;
9.年度党员花名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党内各种统计年报;
10.机关党委会议记录、支部改选情况;
11.机关党委关于年度工作安排、总结、党员奖励、处分、报告、批复;
12.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接收新党员的报告、批复。
二、全委会类
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日程、报告,领导讲话、主持词、选举结果;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提案目录;全会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简报、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2.大会发言,筹备及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
3.会议服务机构、有关名单、职责。
三、常委会类
1.请示、通知、议程、领导讲话、决议、决定、纪要,讨论通过的文件、大会记录、参加人员名册;
2.大会发言;
3.小组会议记录、日程、分组名单。
四、综合类
1.市政协全年工作安排、总结、报告,主席会议记录、纪要;
2.市政协重要的调查、视察报告和建议及复函,政协开展的对口协商、议政日、委员约谈活动等有关材料;
3.各专委会工作安排、总结报告,重要会议和活动的通知,领导讲话、会议记录;
4.政协机关干部任免、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报告、批复;
5.本会机关人员编制、印章启用和作废、干部年报、工作年报、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文件材料;
6.政协机关干部职工录用、调动、转正、聘任、调资、晋级、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7.本会干部、职工调动的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单;
8.受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文件材料;
9.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有关文件材料;
10.本会各种规章制度,各部门工作职责;
11.秘书长办公会议记录;
12.领导出国的审批手续、活动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13.本会主席、秘书长分工,《政协快报》,机关学习、工作安排,一般活动通知;
14.本会编辑的《宝鸡政协》《政协信息》;
15.本会编辑的大事记、历史沿革;
16.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7.机关财务预算、决算及编制的各类财务报表;
18.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件。
第十一条 凡行文的各工作部门在文书人员处登记、盖章时,必须将该文件底稿和印件交文书人员。其中印件2份,连同底稿留作存档。文书人员必须将文中的附件清点收齐,批复必须要有请示,请示也必须有批复,均应一并归档。
第十二条 凡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调查研究等带回来的各种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按《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办公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进行,确定的范围、期限要准确,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四条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保密制度,严防失泄密事件和人为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五条 机关档案室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档案库房技术、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重点和珍贵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对破损、霉变、散失、字迹褪变的,应当及时进行抢救。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档案利用登记和利用效果登记簿,根据档案的涉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形式和范围,并规定相应的借阅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了解本会各项工作对档案信息的利用需求,及时、准确地为本会各项工作服务,并做到优质高效。
第二十条 各工作部门和个人利用档案时,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
本规定由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