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市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修订)
市政协机关公文,是政协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为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文种类
市政协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三)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四)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市政协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三、收文办理
(一)所有发给市政协和市政协办公室的公文(包括邀请市政协领导同志出席重要活动的公文或邀请函),统一由秘书科收文办理。
(二)文书人员要对收到的文件逐一清点,认真审核登记,将来文单位、文件标题、密级、文号、份数、收文时间等逐项填写清楚。每日上午10点前将文件传出,下午下班前30分钟将文件收回。急件随收随登随呈随传。
(三)文书人员对文件进行初审,填写文件阅办单。阅知性来文,送分管秘书科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阅批,按照批示范围,由秘书科负责传送。
批办性文件除省政协的文件,涉及市政协委员、市政协领导的文件由秘书长阅批外,其余文件都由分管秘书科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阅批,按照批示意见,由秘书科送承办部门办理。
(四)对各委办局来的不需办理的简报、情况汇报等材料,直接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传阅中如有批示,按领导批示意见传办。
(五)政协领导同志和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上级和外单位会议带回的文件,需交秘书科收文,送有关领导批阅,按批阅范围(意见)传阅或送有关部门办理。
(六)阅件人应对呈批文件和传阅文件当日批阅或办理,不得越过秘书科直送承办部门或横向传阅。公文传阅、处理完毕后要及时退回秘书科保存或归档。
(七)文书人员对传阅的公文应随时掌握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四、发文办理
(一) 公文拟制
1.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4)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5)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6)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7)市政协各委室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2.公文审签
(1)公文起草科室在送领导审签前,应填写《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公文拟办单》(以下简称拟办单),将拟办单同所起草的公文一同送领导审签。
(2)以市政协或市政协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有关部门起草,先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把关;再送秘书长、分管副主席审阅,最后由主席(党组书记)签发。
(3)以市政协办公室或机关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有关部门起草,先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把关,再送办公室主任审阅,属于政协工作方面的,由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签发;属于政协机关内部事务的,由办公室主任(机关党组副书记)签发。
(4)市政协研究室、各专委会起草的其他相关材料,先送联系本部门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阅后(由秘书长联系的,直接送秘书长审阅),再送分管副主席或主席审定。
(5)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二)公文印发
1.已经领导审核并签发后的公文,交秘书科安排登记印刷。秘书科接到文件材料后,要检查复核文件格式,若不符合规范要求,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对复核后的公文确定发文字号、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2.文印室要对所有打印的文件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排版、登记。
3.公文校对由起草公文的科室或部门负责,对打出清样内容进行校对,确认无误后由校对人签字,交文印室印制。
4.公文印制完毕,由文印室对文件印刷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无漏页、白页、错页后方可进行盖章、发送。急件当日完成印制,一般文件不得超过3天。
5.以市政协(政协党组)和市政协办公室(机关党组)文头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统一由秘书科发文。
6.各工作部门以市政协办公室函头印发的通知及其他文字材料,由各部门自行发文。
7.涉密公文应当由秘书科统一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三)公文归档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五、公文管理
(一)机关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专人负责统一归档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二)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三)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四)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五)借阅公文应当向机关公文管理人员提出申请,一般性公文进行登记后方可提供使用;借阅密级文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经办公室领导批准,进行登记后方可提供使用。
(六)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销毁。
(七)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所在机关(部门)应当督促其将其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本规定由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